Sonntag, 1. Juli 2018

台灣左膠繼續裝死, 只會譴責歐美白人國家對待難民不夠人道.




陳竹上、夏曉鵑:移民人士骨肉分離台灣版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702/1383215/

陳竹上/高雄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夏曉鵑/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

《蘋果日報》昨日報導:為了抗議川普政府強行拆散無證入境者的家庭,由美國「家人應該在一起」組織發起,各地民眾於上月30日在全國展開超過700場遊行,要求當局重新讓親子團聚。

川普政府自5月起,對越過墨西哥邊界進入美國的無證移民實施「零容忍」政策,成人被關押等候起訴,隨行孩童另外拘留,迫使至少2300名孩童與父母拆散,引發人權爭議。相較於此,移民人士骨肉分離的台灣版,比起美國可能有過之而無不及,以下分述之:

(一)在美國,親子被拆散的是非法移民,但在台灣,與國人結婚辦理「依親居留」後合法入境的外籍配偶,在拿到身分證前,也可能面臨骨肉分離的悲劇,主要原因在於婚姻移民一旦離婚,將導致其居留原因消失,居留許可因此廢止而必須強制出境、親子跨海分離。

縱 使2007年立法院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授權移民署可因少數例外情形,准許離婚的外籍配偶繼續居留,但這些例外情形例如:外籍配偶必須取得子 女監護權,然而外籍配偶要與國人爭取監護權,何其困難。又例如外籍配偶必須「因遭到強制出國,對子女將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才可繼續居留;雖然 在多數情形下,孩子的媽媽被強制出國,顯然是重大傷害,這是人性之常,但移民署或行政法院卻經常不這麼認為,而採取相當保守狹隘的法律解釋,維持將母親強 制出國的行政處分。

(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是最多國家簽署的公約,美國雖未簽署,但對兒童人權仍有上述積極行動。我國因 國際地位特殊,另於2014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宣示CRC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CRC第9條明文規定:「締約國不可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親 子分離,除非經過司法審查,判定親子分離是維護兒童最佳利益所必要。」

誠如上述,《入出國及移民法》僅因外籍配偶在拿到身分證前與國人離 婚,便將其強制出國,顯然不是維護兒童最佳利益之舉;此外,移民署強制外國人出國,程序上僅召開審查會,並非透過司法機關,再次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之規 範。縱使由司法機關依兒童最佳利益判定親子分離,CRC也要求締約國應確保「兒童與分離之父或母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然而在跨海相隔的窘境下,此等人權 又該如何實現?

除了離婚外,《入出國及移民法》尚有許多可讓新台灣之子的媽媽數日內便必須從台灣消失的條款(如遭法院判刑),且出國後將 管制入境。經筆者等積極倡議,部分法令已納入「不符《兒童權利公約》的優先檢視清單」,依法應於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修法,但很遺憾至今未見落 實。

在抗議川普的遊行中,民眾表示:「政府對待這些家庭的方式,還有他們對待移民的方式,這不是美國,美國就是由移民組成的,我們知道有 些改革必須完成,但可以通過另一種方式來完成……。」台灣不也是由原住民及移民組成的社會?面對合法入境的婚姻移民與新台灣之子被迫骨肉分離,我們將持續 無感,或者該學習美國人對政府的監督、對人權的堅持與對人性的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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