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ntag, 17. Juni 2018

台灣左膠不是最愛難民(偷渡客)? 口口聲聲讚美梅克爾. 區區百人, 台灣左膠怎麼沒有表示應該收容? 只會罵別人是納粹, 這就是腦殘偽善.

偷渡猖獗傷人命 政府如何因應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618/1375142/

薛智仁/公務員

去年初至今年3月間,《蘋果》等媒體報導,海巡署已查獲4起漁船偷渡越南人士來台之案件,該4案之偷渡人數合計將近百人,其中備受矚目者,正是今年3月19日之金春財號漁船涉嫌偷渡案,該船為了逃避查緝,竟疑似逼迫偷渡客跳上救生艇自行上岸,最後造成2人溺斃之不幸慘劇,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其實去年8月間,海巡署緝獲另一偷渡案件時曾表示,該案「20名越南偷渡客中有9人來過台灣,可能罰責太輕,才讓這些人抓不怕,一再偷渡來台賺錢」。

根 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規定,違反該法未經許可入國者,也就是偷渡來台之外籍人士,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 金。觀察近期地方法院之判決結果,是類案件中外籍人士之刑責,多為4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且得易科罰金,以每日千元計算,偷渡失敗代價約為新台幣12萬元, 何況,對於經濟條件不佳需偷渡來台謀生的外籍人士而言,選擇入監服刑顯然更為划算,如此一來,前述刑責之嚇阻效果,自然相當有限。

尤其, 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罰則中,並沒有針對偷渡案件的船長或船主,另行明定刑責之規範,因此,目前法院是以未經許可入國罪的共犯,也就是一同適用上述第 74條的規定,來追究船長之罪責。以去年發生的兩件漁船載運40人及20人之偷渡案件為例,法院依上述第74條規定,分別判處該2名船長有期徒刑5個月及 8個月,前者得易科罰金15萬元,但依報載偷渡客每人約須繳納20萬元費用計算,相對偷渡一趟可獲數百萬元鉅款,區區十餘萬元罰金,有心從事偷渡犯罪者, 豈會看在眼中?

至於後者,即遭處8個月有期徒刑之船長,雖因屬偷渡累犯而加重其刑,但其具有國人身分,回國本無須事先申請許可,最後竟能據此為由減輕其刑,更加凸顯上述法條未能區分不同身分予以個別規範,進而衍生之不足與荒謬。

對此,筆者建議應朝以下三個方向進行修法:

一、加重刑責並增新罪:
目前《入出國及移民法》所規範偷渡客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其刑責應予加重,以期降低外籍人士以身試法之誘因,同時,尚須增訂使人非法入國罪,規範對象則為前述偷渡案件之船長,若船主或其他人同屬共犯,自亦有其適用。

二、區分有無營利意圖:
此外,應再進一步就有無營利之意圖,區分規範使人非法入國罪之罪責高低,簡言之,如果只是駕駛漁船無償偷渡越南親戚友人來台,與意圖營利賺取偷渡費用而駕船載運越南人士非法來台,惡性明顯有落差,自應有不同刑責之設計。

三、參考兩岸條例研修移民法:
過 去大陸人民藉由漁船偷渡來台之情況,亦曾極為猖獗,但因經濟情勢變動,近來偷渡客已轉由越南人士居大宗,由於大陸人民與外籍人士來台,係由《兩岸人民關係 條例》與《入出國及移民法》分別規範,考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及相關條文,對於偷渡案件之究責,包括規範對象、刑責、停照、廢照及沒入運輸工具 等等,均有更完整全面之考量及設計,基於同屬偷渡案件宜有較為一致之規範,建議入出國主管機關應參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盡速通盤研議修正 《入出國及移民法》,妥為因應偷渡案件日益猖獗之情況,更期待我國政府相關單位,能共同合作避免因偷渡再發生損傷人命之不幸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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