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ntag, 2. Dezember 2018

台權會邱伊翎:亟待建立的難民審查機制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今年9月27日,搭機抵達桃園機場的2位 中國籍尋求庇護者,至今仍待在機場,已經超過2個月。這2位來自泰國,領有「聯合國難民署」(UNHCR)難民證的中國籍尋求庇護者表示,由於在泰國有越 來越多領有難民證的個案被遣送回中國,所以他們在等待第3國安置期間,決定逃離泰國。

但由於他們入境前,並未申請入台簽證,加上他們其實是轉機未離境,因此移民署以他們「無簽證」的理由,拒絕他們入境。只是當移民署無法將他們遣送至其他地方時,他們便在機場航廈內,形成一種既無法入境,也無法出境的狀態。

根 據移民署的說法,只要有台灣的「擔保」單位,就可以入境。這樣的作業程序,無異是把《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2條有關「難民認定」的工作,直接丟給民間團 體來承擔。這樣缺乏「正當程序」的審查,不僅對於尋求庇護者的權利造成傷害,也將使得我國的國境管理有重大的管理漏洞。

我們從多年前就一 再呼籲,當有外國人提出「庇護」申請時,移民署應該要有一套「審查機制」,移民署也一再表示他們有「審查」。但如果是一個合乎「正當程序」的審查,應要有 律師在場協助當事人整理相關證詞證據,並由審查單位根據多方得到的「原生國資訊」,來進行確認查證當事人所說的「迫害」及「危險」,是否具有「可信度」。 同時,審查過程如果有語言差異,也應該提供口譯。審查完成,更應該以當事人可以理解的語言,書面告知當事人審查結果原因及救濟。然而,移民署所謂的「審 查」程序中,沒有律師,當事人也沒有收到任何書面的審查結果,更不用說告知後續的救濟。

香港也是一個沒有「難民法」的地方,但因為 2004年的「Sakthevel Prabakar v. Secretary for Security」一案的指標性判決,確認了政府有審查的義務。更在2007年的「FB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案中,香港高等法院確認了「法律協助」是維持「公正審查」的要素,讓個案有獲得法律協助的權利。香港從2014年3月,開始建立 香港政府自己的審查機制,聯合國難民署(UNHCR)轉而作個案轉介第三國安置(resettlement)的工作。香港的難民組織、律師團體及政府單位 也定期召開平台會議,共同討論相關個案及政策調整。

2016年7月,已經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難民法草案」,至今仍未二、三讀。我們不 清楚,台灣是否也必須要透過一次又一次的訴訟,政府才願意認清自己的責任義務。但是,一個國家,絕對不會因為沒有「難民法」,就沒有尋求庇護的個案。如果 政府持續不建立一個有效的「審查」機制,個案數量及等待天數一直累積,衍生的問題恐怕只會越來越多。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1203/1477065/

裝善心裝好人的台灣左白, 只會抗議歐美白人國家對難民不夠人道, 自己卻一個也不收留.

以普世人權價值精神,善待滯留桃園機場中國人

倪國榮/自由業

報載九月底持聯合國難民證的兩位中國人,因為政治因素被中國判刑,到桃園機場過境時,以等候第三國政治庇護通知為理由,特意選擇滯留航廈,亦向台灣申請政治庇護入境,台灣當局似乎無法可管,也因人道因素,不願遽然遣送,以免羊入虎口悲劇。

滯 留機場,早已有例,最著名者,恐為維基介紹的伊朗人 Alfred Mehran,因政治因素被伊朗驅逐,雖有聯合國難民証,由於掉了皮箱,沒有證件,不得入英,乃被遣返過境之法國戴高樂機場,一待 17年,後接受紅十字會安排,進入機場旁過境旅館,復由Emmaus體系下的社會庇護機構會團體協助之。

此人尚還活著。

由這個國際實例,可知在中台政治敏感中,台灣當局不可能為這兩人加緊立法,但兩人有聯合國給予的難民証,其被迫害,當可查實,台灣之民主人權,已是世界前段班,斷無視為累贅,不予照應之理。

兩人在機場待久下去,當然成為政治被迫害者異議人士象徵,要是以此例可循,再有人因此入境?所以民間成立類如社會庇護機構,直接照應與協調,以減少政府政治困擾,當為可行。

兩 人既不願回中國,台灣又無法讓其入境,整個航廈就如他們的大監牢,又如棄兒,無法無單位承管,他們之不能入境,將心比心,就如台灣不能進入聯合國國境一 樣,我們公民要去旁聽,竟被峻拒;不要說對此兩位我們要人道關懷,就是對非中國籍有類似遭遇者,我們也不能違其意願,一概遣返如行李般。

十 月初發生沙烏地阿拉伯王儲涉及命人在土耳其之沙國領事館謀殺民主異議人士卡修吉Jamal Khashoggi ,震驚國際,已兩個月仍然風波不止,議論紛紛,正應該案不只是一件兇殺案,而是對基本人權普世價值極為蔑視的魔鬼命案,而且由政府動手,令各個民主國家都 無法冷熄不理,影響外交與商業之大,更是賠了國家形象,可見國際輿論重視。

因此,台灣處理這種人權事,更應以人權為原則,並且更要以此展現提高台灣做為人權與法治國的能見度,而與聯合國的人權水平接軌,當也是台灣參與國際事務的重要方式之一。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1205/147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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