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男的律師也說小芬若被性侵,大可以大聲呼救,但她卻在事後去浴室洗澡,並搭余男的車回家,實在不合理。
但法官審理認為時,小芬內褲確實採樣到余男DNA,且小芬前後供述始終一致,加上案發後她出現情緒低落、哭泣、恐懼不安、難以入睡、反覆做性侵惡夢、有自殺意念、害怕與男性搭同班電梯等心理創傷反應,認為余男確實是對小芬性侵。
法官認為,就算現在交友方式多元,案發當日余男與小芬二人相識至見面不滿2小時,不僅未交往、更談不上熟稔,余男對小芬毫無所悉,又如何能判斷小芬只是嬌羞式地「不要」,實際是來約砲(意指欲迎還拒)?因此認為余男這種說法是他個人想像、醜化小芬及合理化自己行為,且事後從未向小芬道歉,態度非佳,最後依強制性交罪判余男3年4月徒刑。可上訴。(郭芷余/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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