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忍受著父親的蹂躪,她另一方面又因為性觀念扭曲多次疑被男同學性侵,從國三開始,學校便曾3度通報台北市家防中心指女孩遭到性侵,但這過程中,她卻從未揭發周周與她亂倫的親生父親。
女孩接著說,「爸爸對我性侵是循序漸進,都沒有徵求我意願,一開始是撫摸我、磨蹭我性器官,後來開始用生殖器插入,我有跟他說我很不喜歡這樣,叫他不要這樣,他都會跟我道歉,但會叫我把訊息刪掉,怕被警察發現。」
她說爸爸不需要使用暴力及藥物就能性侵她,一開始發生時她會反抗,後來因為反抗沒有用,「所以我就躺著不動,等他結束再去整理,我沒有呼救,因為怕爸爸再被抓去關。」
她說曾經在國二、三時寫過日記,寫那段期間不愉快的想法及敘述,但因為怕爸爸發現,所以不敢寫得太清楚,已經不太記得有沒有寫到被父親性侵的過程。
她坦言後來會揭發父親的亂倫獸行,是因為爸爸翻到她和前男友的情書,當時她已經向父親表示兩人沒什麼,「但他還是兇我,我才忍不住去跟導師說。」
這名獸父惡行被揭穿後,從一審到三審都被判處16年徒刑。他在上訴二審時還向法官說量刑過重,自我合理化犯行,他無恥說這個案子本身是一悲劇,「是我竭盡心力向外求助仍無法逃脫的悲劇。」他說自己與女兒相依為命、朝夕相處,有難以為外人道的苦楚,因為女兒升上國中後,疑似罹患「性成癮症」,曾與多名男同學發生關係,他以父親身份提告,也帶女兒到處求償,卻無明顯改善。
他說自己與女兒同居,感情深厚,瞎扯因擔心女兒的性慾遭居心叵測的男性利用,怕她罹患性病或懷孕,「在各種原因背景環境下受情慾綑綁,因此才違反倫常與女兒性交」,他認為自己的作法是逼不得已,希望法院也能同理他,認為他的行為情堪憫恕,請求法院輕判或是以一罪論處。
法官調閱女孩的就醫記錄,發現她在2018年時在父親陪同下求診,自訴「性慾過高,經常想和男友發生性關係」,但醫生認為她並無雄性素過高的外觀,也無卵巢腫瘤,初步診斷無異常發現,建議可服用口服避孕藥即可。
但法官認為父親稱女孩性慾過高,僅止於女孩在醫生問診時的主訴,醫生並無如此認定,認為父親主張「女兒有性成癮症,才違反倫常與她性交」並無依據。
且歷審女孩都說不喜歡父親對她猥褻或性交,就算抵抗也沒有效果,但她又怕父親被抓去關,因此一直都不敢把這件事情講出來。
法官認為女兒對父親的行為陷入理性的掙扎與情感的糾結,但礙於擔心父親入獄,終究選擇隱忍屈從,任父親對其身體予取予求。
案件爆發後,檢察官按女孩指述頻率,認定將這名獸父性侵女兒330次,法院審理時認為次數應按對被告有利來認定,因此依狼父供述及自承購買保險套的數量,認為他共性侵女兒92次。
合議庭認為這名獸父為滿足個人性慾,違反倫常,長期對親生女兒猥褻、性交,已達令人髮指、人神共憤的程度,依其犯罪情狀,客觀上並不存在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科刑過重的情形,因此從一審到三審最高法院,都依對未成年女子性交罪、利用權勢性交罪等6罪名各判處1年至4年刑度不等,共289年10月,應執行16年徒刑。全案定讞。(郭芷余/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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